保险学概论

保险概述

保险的定义与职能

保险的职能

广义的保险

是指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狭义的保险

仅仅是指市场买卖行为。《保险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
保险行为。

保险的基本要素

  1. 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火灾、爆炸、疾病、死亡)
  2. 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符合大数法则)
  3. 费率的合理计算(符合市场买卖规则)
  4. 保险基金的建立(“一人为众,众人为一”思想,无保险基金的建立,就无保险的补偿和给付,也就无保险可言)

可保风险

  1. 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只会造成损失而不会带来收益的风险 ,如撞车的风险

(投机风险: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创造额外收益的风险,如赌博)

  1. 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2. 风险的形成具有可能性。
  3. 风险的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

可保风险是个相对的概念。在保险的发展史上,可保风险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保险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以及保险技术的日益进步,可保风险的范围也会随之改变,很多原来不可保的风险在先进的保险技术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可保风险。

保险的特征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1. 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一种商业活动、一种金融行为。
2. 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3. 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
4. 从职责角度看:保险只进行损失补偿,其与赌博、储蓄、保证或担保、救济或慈善等相比是性质迥异的行为。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

经济补偿与保险金给付

派生职能

防灾防损与资金融通

保险的作用

宏观作用

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微观作用

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和稳定收入;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促进并加强参保单位的风险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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